Page 19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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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183
第 2 節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及解析
本公司為電子零件出口貿易商,出口產品向國內製造廠購買,年前收到
國外買方開來之信用狀 100 萬美元,製造廠要求以信用狀付款,本公司收到
國外開來信用狀隨即要求國內某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 (俗稱 LOCAL L/C)
90 萬美元,有效日期為 3 月 31 日,因工廠出貨不及延至 4 月 8 日裝船,4 月
10 日檢具貨運單據和切結書押匯,經本公司換單後,向轉開國內信用狀之開
狀銀行押匯,因 MASTER L/C 已過有效期,遭國外開狀銀行拒付。本公司
為避免遭受損失過鉅,主動與買方談判,買方表示若折讓 20% (即付 80 萬美
元) 願立即付款,本公司認為,此次拒付原因是國內製造廠延遲交貨所致,
仍向製造廠共同負擔損失 20% (即付 72 萬美元),但為工廠所拒,本公司仍
依據 LOCAL L/C 之特別條款「本行收到 MASTER L/C 款項後,即付暫不支
付 LOCAL L/C 之款項,但工廠認為 4 月 10 日向 LOCAL L/C 開狀銀行未依
UCP 600 第 14 條及 16 條規定」收到提示文件次日起 5 個營業日內拒付「視
同」接受瑕疵押匯不同意折價,請問:
1. L/C 已過有效期限,開狀銀行已無付款義務,是否不需遵照統一慣例
之規定「於收到提示文件之次一營業日起 5 個營業日內」作拒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