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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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第 1 節 出口押匯之意義
出口廠商依照國外銀行所開發,並經出口地銀行通知之信用狀規定,將
貨物交運後,備齊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向其往來押匯銀行提示,以貨運
單據作為擔保,貸得款項,押匯銀行依照信用狀指示,將相關貨運單據寄往
開狀銀行請求付款。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94.08.04 全授字第 1934 號函,訂定「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訂定之定義「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
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項,由會員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
據讓與會員作擔保,委託會員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
式」。
辦理出口押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 (國內出口商) 之外銷業務近況,外
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俾對墊付款項能否從
國外順利兌付,作適當之判斷。
雖出口押匯有開狀銀行之付款保證,又有貨運單據當擔保品,但仍具如
下風險:
1. 信用狀係偽造或經變造:歹徒偽造或變造信用狀詐騙之案件時有所
聞,且手法高超,不易辨識,如俟貨運單據寄達開狀銀行時,始被
發現,開狀銀行無付款義務,則對出口商之墊款勢必發生收回困
難。
故對信用狀之之真偽應注意查驗,尤其對通知銀行在信用狀上加註
「簽章無法核對」或「押碼不符」之信用狀,應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