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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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6. 進口國外匯短缺:有些開發中國家實施嚴格外匯管制,政府視情況
干預外匯措施,有時甚至命令銀行中止支付外匯,以紓解外匯短缺
困難,若干落後地區開來之信用狀,更明白規定開狀銀行在接獲出
口商提示之單據與匯票後,獲得政府核准撥配外匯後始予付款,若
進口國政府以外匯短缺為由不予撥配外匯,則無法獲得付款,故對
外匯短缺國家所開來之信用狀,應慎重考慮予以託收處理。
7. 進口國政治不安定:某些國家社會混亂,政情不變,隨時有發生革
命或政變之可能,一旦政府以行政命令或凍結資產等方式中止付
款,開狀銀行可能無法兌付 L/C 款項,故對國家信用風險高之國家
所開來之信用狀,應審慎評估是否接受押匯。
8. 匯票,貨運單據在郵遞途中遺失:匯票及貨運單據因發送之疏忽或
郵遞中遺失,致未寄達開狀銀行,開狀銀行無法審核單據下,當然
不予付款,當引起爭議。
9. 進口國之法院下「禁止支付命令」:即使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沒有
瑕疵,開狀銀行基於在信用狀保證欲予付款,但如進口商認為出口
商有詐騙嫌疑,得依保全措施向進口地法院請求命令開狀銀行停止
付款,此即為”INJUNCTION”類似我國「假處分」之執行命令。
為避免發生上述情形,對押匯申請人之信用狀情形及營業狀況須有
充份了解,對保證人之保證能力應周詳調查,對押匯文件之審核力求詳
實,以確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