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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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09


















                                 製作 L/C 行規定之單據,諸如商業發票,若內容多經常會發生一份續頁

                             多張,請問是每一張都要簽名或只簽中間之一張即可?有何明文規定?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

                             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

                             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又 UCP600 第 2 條定義「符合之提示」
                             「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指
                             示」。

                                 其用意乃在作為銀行於審查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與信用狀條款是否相

                             符,應該由信用狀統一慣例所反映的國際間標準的銀行實務來決定。但何謂
                             「國際間標準銀行審單實務」序言中,就有一段如下的敘述:

                                 通稱「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乃指對國際商會 (ICC) 現行信用狀
                             統一慣例 (UCP600)  有關跟單信用狀全球性使用的規則作實務上的補充。

                             ISBP 並非修改信用狀統一慣例。它詳細地說明,該規則如何應用在日常基
                             礎上。藉此,用來彌補現行的一般規則及日常處理跟單信用狀業務者間之差

                             異。
                                 茲將國際商會 (ICC) 2007 年發表之 Publication No.681,即國際標準銀行

                             實務 (ISBP) 及國際商會對審核文件爭議之解釋函供讀者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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