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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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15
商在報關時應將其一併呈送海關,供其查核之用。公證行檢驗或進
口商點收貨物亦以其為憑據。
2. 重容量清單係記載每件貨物之淨重、毛重及容積,其明細不能一一
在商業發票上表明,故以其補充說明之,目前船公司計算運費或按
其重量或從其容積不一,故此種單據可供計算運費之參考。
三、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係證明所裝貨物確實在本國生產或製造之文件,產地證明書
有時具有政治作用,如美國,為禁止敵對國家物資輸入,規定輸美須附
產地證明書。
產地證明書依簽發人之不同,可分下列數種:
1. 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2. 進口國在出口地大使館或辦事處簽發之產地證明。
3. 工會或商會所簽發之產地證明書。
4. 廠商自己簽發之產地證明書。如信用狀無特別規定,廠商自己簽發
之產地證明書銀行得以接受。
從來函知悉 L/C 上並未規定產地證明係由何人簽發,據此,以 UCP 600
第 14 條 f 項規定:
「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外,若信用狀要求單據之提示,而
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
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且其他方面亦依照第十四條 (d) 項之
規定為條件」
又該條 d 項規定:
「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中之資
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