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187
第四章 信用狀 171
1. L/C 僅規定提示產地證明書,未特別註記應由誰來簽發,該如何處
理?
2. 開狀銀行以產地證明書非由製造國之政府機構簽發之理由拒付,合
理嗎?
一、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係證明貨品確屬由某地或某國所生
產、加工或製造之文件,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買方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書
有下列四種作用。
1. 供作享受優惠關稅的憑證:若干國家的進口稅率,有國定稅率
(National Or General Tariff) 與協定稅率 (Conventional Tariff) 或優惠稅
率之分。優惠稅率、協定稅率較國定稅率為低,但其適用範圍僅限
於與輸入國訂有關稅協定或類似協定的國家所製造、生產或加工的
貨品,欲享受優惠稅率、協定稅率,即須提出產地證明書。
2. 防止貨物來自敵對國家:有些輸入國有時因政治、軍事關係,禁止
從某些地區輸入貨物,或僅准許輸入若干特定的貨物。在此情形,
輸入國海關往往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書證明貨物的來源。
3. 防止外貨傾銷:輸入國為防止外國產品的傾銷,除實施配額制度
外,又規定須提供產地證明書,供作管制的參考。
4. 供作海關統計:輸入國為瞭解貨物從那些國家進口,往往亦要求提
供產地證明書,供作統計與管理上的參考。
產地證明書的簽發人,視情形而定,通常約有下列幾種:
1. 由輸出國政府機構簽發。例如普遍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G.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