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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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67
之承諾下,縱使貨物在中途損失,對於出口商之貨款取得並不影響;但在
D/A 或 D/P 等託收方式為付款方式之情況下,依 CFR 條件,貨物裝船後,風
險雖移轉給進口商,但出口商貨款的取得因無 L/C 開狀銀行之保障,完全視
貨到達後,進口商是否前往代收銀行承兌,或承兌後是否如期還款。以本題
為例,除出口商要承擔進口商之信用風險外,尚需擔負貨物之運輸過程中,
因貨物受損而不能歸責於運送人之過失時,若進口商「怠」於投保,而喪失
向保險公司索賠之權利。
二、依來函狀況判斷為減少損失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若進口商已辦妥保險:可洽進口商前往代收銀行承兌,取得貨運單
據後,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2. 若進口商未辦理保險:因而不願辦理承兌,貴公司宜迅速透過託收
銀行將提單退回,在貨物損失不嚴重之情形下,設法將貨物轉賣,
若貨物損失慘重無法轉賣時,如可歸咎於運送人者可向船方索賠。
三、由於 D/A 或 D/P 為付款方式之貿易,風險甚大,出口商以此種方式外銷
時,建議採取下列措施辦理。
1. 防範進口商之信用風險及國家風險請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託收
方式 D/P、D/A 輸出綜合保險」。
2. 在規避貨物運送風險方面,賣方不宜接受 FOB 或 CFR 之價格條件,
若非接受不可之情形時,請出口商投保「或有損失險 (Risk of
Contingency Loss)」藉以保障賣方在上述價格條件下,貨物運出後,
買方付款前,對貨物本身應仍擁有「或有」之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