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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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63






                                     [註]:Lost or not lost clause 滅失或不滅失條款
                                    (1)  海運提單條款之一。規定船公司收取運費後,無論承運貨物是否

                                        遭滅失概不退還。
                                    (2)  又稱效力追溯條款 (retrospective clause),海上貨物保險單中規定

                                        保險人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對於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標的已
                                        發生的損害亦予以補償的條款。此條款的規定只可用於不知情的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故如投保人明知貨物已經滅失而仍投保,則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又如簽訂契約時,保險人已知悉被保險人並

                                        無保險利益或貨物已完整無損到達,而被保險人尚不知情者,契
                                        約亦無效,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實際貨物價值為 10 萬美元,預付貨款 3 萬美元餘開信用狀償
                             付,但 L/C 規定只須投保 7 萬 7 千美元,請問?

                                  1. 本公司若依實際價值投保 11 萬美元會不會造成單據瑕疵?

                                  2. 若會造成瑕疵,為顧及運輸風險有何補救措施?




                             一、貨物運輸保險是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保險

                                 金額愈高,保障愈高,對貨物所有權人而言,亦愈有利,依常理判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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