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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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61
本公司依約於 5 月 25 日裝船,取得提單後,準備押匯文件時,才發現
尚未投保,隨即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單簽發日期為 5 月 30 日,但保單註
記“SAILING DATE”為 5 月 25 日,押匯時,押匯銀行以投保日晚於裝運日為
由,拒絕押匯付款,改以託收辦理,請問,保險單上有註明裝船日期,算瑕
疵嗎?請問理由安在?有否其他例外措施?
一、依據 UCP600 第 28 條 e 項規定
「除保險單據顯示其承保自不遲於裝運日之當日起生效外,保險單據日
期須不遲於裝運日期。」據此,除非保險人出具之保險單或證明書,不管何
時投保,保險生效日始於裝載日或發送或接管之日,否則銀行將拒絕接受。
貴公司於裝船後始投保,雖保險單上有註記裝載日期,是否構成瑕疵?
國際商會對上述之情形有如下意見:
保險單據之簽發日期 (例如:1997.4.23) 晚於運送單據之裝船日期
(1997.04.04),但保單上註記有“sailing / dispatch date:1997.4.4”,此是否構成
瑕疵?
國際商會之意見:
The inclusion of details of the journey for which the cover has been effected is
a common feature of insurance documents. The inclusion of a “sailing data”does n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