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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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無拒絕之理由。但是若保險金額超過 L/C 規定,投保時要考慮下列二種
                           情形:

                            1.  保險公司願不願接受:對保險公司而言,保險金額高低與保險公司
                              之責任成正比,保險金額可能低於貨價,亦可能高於貨價,低於

                              L/C 金額依 UCP600 第 28 條規定會產生瑕疵單據,若高於貨價甚
                              多,保險公司必會詢問其高額保險的理由,若無特殊之原因,一旦

                              保險公司查有不法意圖時,會拒絕接受。
                            2.  開狀銀行是否會拒付:在東南亞部份國家,因進口關稅甚高,進口

                              商為減少關稅之負擔,通常以 Under Value 方式採購,若按實際貨物
                              價值保險,則保險單據送達進口國時,進口商意圖易被海關得知,

                              若遇此情形,進口商恐會藉故拒付。

                       二、為避免上述之情形發生,實務上,可先按信用狀規定之價款投保,同時
                           另外投保涵蓋其未保險之部份金額 (以本題為例,一張投保 7 萬 7,000 美
                           元,另一張投保 3 萬 3,000 美元,二張保單保險標的內容相同),前項合

                           乎 L/C 要求之保險單據 (7 萬 7,000 美元),充作押匯單據,經由押匯銀行

                           轉交口商,後項補足保險標的物價值之保險單 (3 萬 3,000 美元) 由出口
                           商逕寄買主,貨物運抵目的地時,如有毀損或減失時,買主可將兩張保
                           單合併向保險公司索賠,以達到原始投保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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