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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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provide adequate evidence that the insurance was effective as  of that date,  and
                       therefore the document should be rejected.

                           --ICC Publication No.596, Feb.1999, R290
                           中譯如下:

                           投保範圍詳載貨物運送航程係保險單據之一般要項。
                           保單上啟航日之記載不足以證明保險業於該啟航日前已投保生效,因此

                       該保險單應予以退回。

                       二、雖然保險單據之日期比裝運單據之日期為遲,但保險單據如具備下列條
                           款時,並不妨害保險人溯及承保責任,銀行得受理之。

                            1.  保險單上明示承保責任溯及裝船時生效之條款:在一般保險單上有

                              所謂“Lost or not lost clause (註)”表示保險人對貨物危險之承擔,開始
                              於貨物裝載於所示船舶上 (Beginning the Adventure upon the said goods

                              and merchandise from the loading there of on board the said ship……) 等
                              文句。如保險單上有如此條款,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始於貨物裝船

                              時。
                            2.  依據預保單所發行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預保者即指投保人於買

                              賣契約成立後,貨物裝運前向保險人投保貨物險,此時保險人即發
                              行預保單 (Open policy:Open cover),俟貨物裝船後,再向保險人作

                              確定聲報 (definite declaration),而取得保險證明書 (certificate) 或聲明
                              書 (declaration),其證明書或聲明書之日期雖比裝運單據日期為遲,

                              但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即開始於受理預保時。惟保險證明書上應記載

                              預保單之號碼及日期,以示其投保在裝運前。
                            3.  明示保險人承擔危險日期在貨物裝運日期之前者:如此之明示,事
                              實上保險人之責任開始在前,故與裝運前投保者同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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