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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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provide adequate evidence that the insurance was effective as of that date, and
therefore the document should be rejected.
--ICC Publication No.596, Feb.1999, R290
中譯如下:
投保範圍詳載貨物運送航程係保險單據之一般要項。
保單上啟航日之記載不足以證明保險業於該啟航日前已投保生效,因此
該保險單應予以退回。
二、雖然保險單據之日期比裝運單據之日期為遲,但保險單據如具備下列條
款時,並不妨害保險人溯及承保責任,銀行得受理之。
1. 保險單上明示承保責任溯及裝船時生效之條款:在一般保險單上有
所謂“Lost or not lost clause (註)”表示保險人對貨物危險之承擔,開始
於貨物裝載於所示船舶上 (Beginning the Adventure upon the said goods
and merchandise from the loading there of on board the said ship……) 等
文句。如保險單上有如此條款,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始於貨物裝船
時。
2. 依據預保單所發行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預保者即指投保人於買
賣契約成立後,貨物裝運前向保險人投保貨物險,此時保險人即發
行預保單 (Open policy:Open cover),俟貨物裝船後,再向保險人作
確定聲報 (definite declaration),而取得保險證明書 (certificate) 或聲明
書 (declaration),其證明書或聲明書之日期雖比裝運單據日期為遲,
但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即開始於受理預保時。惟保險證明書上應記載
預保單之號碼及日期,以示其投保在裝運前。
3. 明示保險人承擔危險日期在貨物裝運日期之前者:如此之明示,事
實上保險人之責任開始在前,故與裝運前投保者同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