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185
第四章 信用狀 169
二、投保時,要保人僅填寫要保書,將保險資料陳告保險公司即可,「要保
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1. 要保人名稱:在價格條件為 FOB 或 CFR 時,要保人即為買方。
2. 保險金額:貨物運輸保險單是一種定值保險單,要保人投保若干,
貨物如遭受全損,保險公司則照價賠償,因此習慣上之保險金額,
依 UCP600 第 28 條第 f 項第 2 款規定為 CIF 或 CIP 價值加計 10%。
但亦有加二成或三成投保,加成多少為最適妥,視貿易業者訂定費
用及其正常利潤多寡而定。
3. 船名:承載貨物之船舶之名稱,但船舶之噸位、構造及其設備常為
保險公司估算保險費主要根據之一。
4. 航程:貨物何處至何處,中途有無轉運。
5. 開航日期:確定承載船舶之航次,乃為將來船舶在海上遇難時,求
證其航程位置之參考。
6. 貨物名稱、數量及包裝:要保人所申報之貨物名稱及數量必須確
實,貨物之價值及數量必須與投保金額相稱。
7. 保險類別:要保人視貨物之特性或買方之要求,決定投保何種保
險。
三、貨物運輸保險是航程之保險,即“Insured Voyage”或“Duration”,係指貨
物從甲地運送到乙地,運送過程中若有保險事故發生,貨物發生毀損、
減失,即予賠償,與保險時間長短無關,其保險費之計算,著重在保險
之類別、裝載船舶、貨物性質等因素,根據過去損失之經驗預測將來損
失之可能比率,再加上保險公司之經營費用及合理利潤,與保險時間之
長短無關。
四、在實務上要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向保險人述明貨物已經裝載或即將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