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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46A:DOCUMENT REQUIRED
1.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AND VISA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押匯後不久開狀銀行以 L/C 上之受貨人為 ORDER OF
ISSUING BANK 與 G.S.P 受貨人欄為買方名稱不符之理由拒付,請
問應如何填寫方符合 L/C 規定。
在信用狀押匯實務上常見之證明書,有下列兩種:
一、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係證明所裝貨物確實在本國生產、製造或加工之文件,在貨
運單據中並非屬於必要之文件,但基於政治及關稅之理由,進口國通常要求
產地證明書。
1. 政治:如美國,為禁止敵對國家物資輸入,規定輸美須附產地證明
書。
2. 關稅:因為有些國家的進口稅率,有國定稅率 (National or General
Tariff) 與協定稅率 (Conventional Tariff) 或優惠稅率之分,而對不同
國家適用不同稅率。為證明進口貨可否享受優惠關稅,有的國家明
文規定報關人應提出原產地證明書。
二、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 (G.S.P.)
一般優惠關稅制 (或稱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簡稱 G.S.P.),係從 1970 年
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再度開會期間獲得 18 個先進
國家贊同進行實施之一種制度。本制度以一般無差別 (即對所有開發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