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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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之船名,以及該船預訂啟航之日期,但進口商在開狀時,可能貨物尚在
                           生產中,船舶亦尚未確定,保險公司為因應實務之需要,開發“TBD”之

                           保單,此種保險單由於投保人無法事先獲知船名、航次、開航日期,申
                           請保險時暫不予申報,等得知船名時再通知保險公司,誠屬“To Be

                           Declear"性質,故稱為「TBD 保險單」,此種保險單,在投保人得知
                           船名後應立即補行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契約將失去效力。台灣海商

                           法第 174 條亦有規定「貨物保險時,未確定裝運之船舶者,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於獲知其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及國籍通知保險人,

                           不通知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職是之故,為避免投保人疏失向保險
                           公司發出通知起見,建議進口商在申請開發信用狀時,信用狀內容要求

                           出口商押匯時附加「裝船聲明書」之條款,聲明書上需敘明「本公司在

                           貨物裝船後,立即將裝船事實,包括船名、航次、開航日期,以電報或
                           傳真通知進口商,並將傳真或電報副本貼附聲明書上」,此種 Shipping
                           Advice 方便進口商得知出口商裝船之事實,藉以通知保險公司。
















                           本公司出口聖誕飾物乙批到德國,該飾品在廈門生產,在福建馬尾裝運

                       出口,隨即準備 L/C 所規定之貨運單據辦理押匯,時隔周餘,押匯銀行來電
                       稱「產地證明書非由製造國政府機構出具,而以出口商 (台灣) 出具」之理由

                       拒付,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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