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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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區。
                            9. 預定賠款給付地點:

                              (1) 進口貨之賠款地點:皆為進口商所在地。

                              (2) 出口貨之賠款地點:一般皆在保單上所列明之目的地,如 L/C 上
                                  另有指定地點,則請按規定指明,以配合需要。

                            10.投保條件:

                              (1)  進口貨之投保條件,由保險人根據貨物之特性,承保範圍大小,

                                  需要辦理基本險或附加險。
                              (2) 出口貨之投保條件,則須按 L/C 條件規定辦理,如無 L/C 者,亦

                                  可由要保人自選之。

                            11.貨物如有裝載於甲板上者務請事先聲明。

                            12.投保單上最好能有要保人簽字蓋章。並留下電話、地址及承辦人,
                              以利聯絡。

                              上述各點係由被保險人填寫於投保申請書之上,保險公司接到申請
                              書後,按照所填之資料核定費率,計算保險費,然後簽發保險單,

                              送交被保險人收執,則完成整個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承保之手
                              續。

                            13.批單之處理:被保險人接到保單時最好能當場查對保險單內容,若
                               有遺漏或錯誤應即刻交還保險公司更正。

                            14.保險費之繳付:眾所週知,保險費之繳付是保險單效力成立之先決
                               條件。依現行規定,保險費必須於載貨船舶開航後 30 日內繳付。若

                               未支付時,保險無效。

                           為規避貨物在運送途中所可能發生之風險,國際貿易從業人員應對「貨
                       物運輸保險的內容及條件」做深入研究並加強「投保實務」的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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