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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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區。
9. 預定賠款給付地點:
(1) 進口貨之賠款地點:皆為進口商所在地。
(2) 出口貨之賠款地點:一般皆在保單上所列明之目的地,如 L/C 上
另有指定地點,則請按規定指明,以配合需要。
10.投保條件:
(1) 進口貨之投保條件,由保險人根據貨物之特性,承保範圍大小,
需要辦理基本險或附加險。
(2) 出口貨之投保條件,則須按 L/C 條件規定辦理,如無 L/C 者,亦
可由要保人自選之。
11.貨物如有裝載於甲板上者務請事先聲明。
12.投保單上最好能有要保人簽字蓋章。並留下電話、地址及承辦人,
以利聯絡。
上述各點係由被保險人填寫於投保申請書之上,保險公司接到申請
書後,按照所填之資料核定費率,計算保險費,然後簽發保險單,
送交被保險人收執,則完成整個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承保之手
續。
13.批單之處理:被保險人接到保單時最好能當場查對保險單內容,若
有遺漏或錯誤應即刻交還保險公司更正。
14.保險費之繳付:眾所週知,保險費之繳付是保險單效力成立之先決
條件。依現行規定,保險費必須於載貨船舶開航後 30 日內繳付。若
未支付時,保險無效。
為規避貨物在運送途中所可能發生之風險,國際貿易從業人員應對「貨
物運輸保險的內容及條件」做深入研究並加強「投保實務」的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