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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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45






                                分)、短缺遺失 (Non-Delivery 指因誤卸其他港口或被其他貨主誤領致不能
                                送達) 等所引起之損害,保險人應予賠償的保險。

                             5. 破損險 (Risk of Breakage):凡玻璃品、陶瓷器及精密器具等易碎之貨物,
                                應加保破損險。

                             6. 鉤損險 (Risk of Hook Damage):為恐貨物搬運時,被搬運工人之手鉤破壞
                                而遭受損失,應加保鉤損險。

                             7. 雨水及淡水的損害險 (Risk of Rain & Fresh Water Damage,稱 R.F.W.D.或縮
                                寫為 R.F.):淡水和雨水所致的損害均不包括在水漬險或平安險 (因此項保

                                險只承保海水所違成的損害)  之內,所以容易受潮之貨物應加保雨水淡水
                                險。但投保 ICC (all risk) 險已包括此風險,不必加保。

                             8. 漏損險 (Risk of Leakage):氣體、液體或粉質等貨物因容易發生滲漏,應

                                加保漏損險。通常多約定損害超過某一百分比之程度方予賠償。漏損與短
                                少 (Shortage) 有密切關係,通常兩者合併一起加保。
                             9.  污染險 (Contamination risk):指貨物因受污染,吸收惡臭或滲雜他物以致

                                品質降低所受之損害。通常散裝的純淨物品,應加此污染險。

                             10.或有損失險 (Risk of Contingency Loss):以海運為例,貿易條件為 FOB 或
                                CFR 時,出口商備妥貨物在出口港裝載在預訂之船舶上,貨物之風險責任
                                即轉移給買方,由買方負責購買保險,在下列付款條件下:

                               (1) 以 L/C 為付款條件時

                                   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憑信用狀向銀行押匯,因提示單據不符信用狀
                                   規定遭開狀銀行拒付,貨物又不幸遭遇海難。

                               (2) 以 D/P、D/A、O/A 為付款條件時
                                   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後,委託託收銀行辦理出口託收,或貨運單據逕

                                   寄買方 (O/A),買方忘了保險,貨物不幸遭遇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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