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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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45
分)、短缺遺失 (Non-Delivery 指因誤卸其他港口或被其他貨主誤領致不能
送達) 等所引起之損害,保險人應予賠償的保險。
5. 破損險 (Risk of Breakage):凡玻璃品、陶瓷器及精密器具等易碎之貨物,
應加保破損險。
6. 鉤損險 (Risk of Hook Damage):為恐貨物搬運時,被搬運工人之手鉤破壞
而遭受損失,應加保鉤損險。
7. 雨水及淡水的損害險 (Risk of Rain & Fresh Water Damage,稱 R.F.W.D.或縮
寫為 R.F.):淡水和雨水所致的損害均不包括在水漬險或平安險 (因此項保
險只承保海水所違成的損害) 之內,所以容易受潮之貨物應加保雨水淡水
險。但投保 ICC (all risk) 險已包括此風險,不必加保。
8. 漏損險 (Risk of Leakage):氣體、液體或粉質等貨物因容易發生滲漏,應
加保漏損險。通常多約定損害超過某一百分比之程度方予賠償。漏損與短
少 (Shortage) 有密切關係,通常兩者合併一起加保。
9. 污染險 (Contamination risk):指貨物因受污染,吸收惡臭或滲雜他物以致
品質降低所受之損害。通常散裝的純淨物品,應加此污染險。
10.或有損失險 (Risk of Contingency Loss):以海運為例,貿易條件為 FOB 或
CFR 時,出口商備妥貨物在出口港裝載在預訂之船舶上,貨物之風險責任
即轉移給買方,由買方負責購買保險,在下列付款條件下:
(1) 以 L/C 為付款條件時
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憑信用狀向銀行押匯,因提示單據不符信用狀
規定遭開狀銀行拒付,貨物又不幸遭遇海難。
(2) 以 D/P、D/A、O/A 為付款條件時
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後,委託託收銀行辦理出口託收,或貨運單據逕
寄買方 (O/A),買方忘了保險,貨物不幸遭遇海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