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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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或聲明書 (DECLARATION) 係保
險人與被保險人預先訂立預約保單 (Open Policy) 之後 (Open Policy 即以
預約方式,一次承保未來多批貨物裝載的保險單),被保人於每批貨物
裝載確定後,再由保險人簽發證明貨物已根據××號預約保險單承保的證
明文件,由於保險證明書上所記載之事項簡單,為「代用」之保險單
據,萬一保險證明書之持有人出面索賠時,因保險契約全部登載在預約
保單上,故需先向預約保單之要保人索取原預約保單,方得為之。因此
索賠時諸多不便。
2. 在實務上,遠東地區的國家,因預約保險制度並不普遍,開立信用狀大
都要求保險單,而歐美地區預約保險制度普及,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發行手續簡便迅速,開立之信用狀大都要求保險證明書。
3. 在保險之效力上,保險單與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皆證明貨物之保險已
經安排妥當,其效力並無二致,惟在信用狀之交易中,出口商可否提
出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以代替保險單,曾經是一個爭執的問題。近年
來,由於許多國家的銀行都認為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與保險單效力相
同,但為避免押匯銀行在審核保險單據時發生無謂爭議,所以絕大多
數的信用狀都規定“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容許 L/C 之受益
人提供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均可之條文。
但值得一提者為 L/C 之受益人應注意,收到之信用狀,如發現保險條款
上印定的“Certificate”一字刪除者,應依其規定提出保險單。
二、
1. 依 2007 年信用狀統一慣例 600 號版本 (以下簡稱統一慣例) 第 28 條 f 項
第 2 款:
信用狀要求之保險金額為貨物價額、發票金額或類似用語之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