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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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55








                             該問題可從貿易條件及信用狀統一慣例兩方面來探討:

                                                                          ○
                             一、依據國際商會制定之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中之規定,對於包
                                                                           R
                                 含有保險在內之交貨條件如 CIF、CIP 等,有關賣方 (Seller) 之義務中,
                                 賣方必須: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依契約所定取得貨物保險,俾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
                                  貨物保險利益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

                                  保險證明訊息。保險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約,並且除非
                                  有相反明示約定,應按倫敦保險人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或任何類似條款的最低承保範圍投保。保險期間應依照 B5 項及 B4 項
                                  規定。若買方有所要求,且若有付保可能,賣方應以買方費用,加保戰

                                  爭、罷工、暴動及內亂的風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契約所定價金加一成
                                  (即 110%),並應按照契約所定貨幣付保。


                                 依上述規定,對於賣方 (出口商) 須提供買方保險單據及向保險人或保險
                             公司訂約已明顯規定。據此,國際貿易上之交易買賣雙方均須遵行,此為任

                             何進出口業者所須認知瞭解。

                             二、另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亦為國際商會所制定,以作為信用狀交易及作

                                 業之依據,而其大部分條款均與 INCOTERMS 有關,如有關保險之規
                                 定,則見諸於 UCP600 第 28 條條文中如有關保險最低金額之規定,依
                                 據統一慣例第 28 條 f 項第 2 款規定:

                                  信用狀要求之保險金額為貨物價額、發票金額或類似用語之某一百分比

                                  者,視其為所應投保之最低金額。
                                  若信用狀未表明所需保險投保範圍,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貨物 CIF (運
                                  保費在內條件) 價額或 CIP (運保費付訖條件) 價額之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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