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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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在一切其他情形,航空運送單據上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
二、依據 UCP600 第 3 條規定“AFTER”(之後) 一字將解為不包括所提示之期
日。據此以本題例,押匯有效日期應在 4 月 1 日以前。
L/C 要求提示“CLEAN BILL OF LADING”請問清潔運送單據以何種方式
認定?
所謂清潔提單 (Clean Bills of Lading) 或清潔運送單據 (Documents) 條款,
依 UCP600 第 27 條之規定「清潔運送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貨物或其包裝有
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茲以海運為例說明如下:
就一般出口貨物之裝運,提單之取得程序為出口商 (Shipper) 於備妥出口
貨物前,須向輪船公司 (約於二星期前) 洽定艙位,並應於開航日期前,將貨
物全部運往船舶寄碇之港口碼頭或倉庫。同時,請輪船公司填發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附出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裝貨單經海關驗關後加蓋放行貨
物關防,即交由報關人送請駐碼頭官員簽字後,貨物即可裝船,貨物裝船
後,裝貨單正本即由船公司收存,其第二聯則由船上大副簽名發交出口商,
作為收到貨物之憑證,故又稱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爾後由出口商持大
副收據向船公司換發提單 (Bills of L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