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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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中譯如下:
                                 143.  航空運送單據因非屬物權證書,不應以「憑指示」(to order)

                             或「憑標名人之指示」(to order of a named party) 之形式簽發。即使信
                             用狀要求航空運送單據以「憑指示」(to order) 或「憑標名人之指示」

                             (to order of a named party) 之形式簽發,而提示之單據顯示貨物將交付
                             予該人,未提及「憑指示」或「憑…之指示」,可以接受。


                       二、空運提單依據華沙公約之規定,應由託運人填寫,經運送人簽署後成為
                           託運人與運送人之運送契約,空運提單雖為不可轉讓提單,但亦可由受
                           貨人書面授權之委任人提領之。
















                           本公司以空運方式出口貨物乙批到日本,提示 L/C 規定空運提單,押匯

                       後不久,開狀銀行拒付,其理由如下「空運提單託運人欄,託運人未簽名」
                       請問拒付理由合理嗎?





                           台灣出口之產品,由體大值小之農業、輕工業產品提升為「短、小、

                       輕、薄」之附加價值高之電子、科技產品,加上近年來航空事業發展神速,
                       飛機載運能量大幅提高、安全性增加,雖航空運費較海運昂貴,但對運輸時

                       間而言,空運比海運快捷方便,在空間上,可利用空運直達內陸目的地,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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