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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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收到國外開來之 L/C,其內容摘要如下:

                           46A:DOCUMENT REQUIRED: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BLAND ENDORES,MARKED

                       FREIGHT PREPAID,AND NOTIFY BUYER”,由於信用狀載有分批裝運時間
                       表,本公司依約出貨後,由於買方需貨甚殷,要求未裝運部份改以空運方式

                       交貨,其隨後修改書除增加運費外,並添加下列條款「AIR  WAY BILL IS
                       ACCEPABLE」其他條款不變。

                           未裝運部份本公司改以空運方式處理時,航空公司不同意出具受貨人為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D」之提單,請問:

                            1. 其理由安在?

                            2.  若受貨人改以進口商時,貨到目的地,由非進口商提貨,是否會發
                              生困擾?





                       一、為探討此問題,首先對提單之本質需有所瞭解。

                           所謂提單,依運送人 (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所簽,證明出口

                       商所託運之貨物已裝在船上或已收妥,並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地,交給
                       提單之受貨人或持有人之運送契約,但因運送工具不同,內容記載不同,海

                       運提單與空運提單之功能亦存部分差異,茲將二者之功能異同之處敘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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