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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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流通性 (Negotiable),無論為記名式提單或不記名提單,均可因背書
                               而移轉物權,提單之持有人可享受提單之權利。由於空運提單不具

                               流通性 (Non Negotiable) 且為記名式或直接式 (Straight),所以並非物
                               權證券,貨物運抵目的地時,僅提單記載之受貨人 (Consignee) 才有

                               權提領貨物。

                         2. 在提單製作方面:

                             海運提單之製作依慣例

                             (1) 輪船公司依據發貨人 (出口商) 所填製之 S/O (裝貨單),裝貨後,憑
                                大副收據製作提單。

                             (2) 發行之提單通常一式 3 份正本提單 (視實際情形之需要,亦可發行
                                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之正本提單),每一份正本提單均具同一效

                                力,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僅憑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即可要求運送人
                                交付貨物,其中一份經予提貨,其餘各份立即失效。

                            空運提單之製作:通常係由託運人填具印妥之表格 (一式正本 3 份,
                            副本若干份) 並予簽名後,遞給航空公司簽署。

                            第一份正本:航空公司留存。(稱 FOR CARRIER 聯)

                            第二份正本:與貨物隨機一同送往目的地。(稱 FOR CONSIGNEE 聯)
                            第三份正本:由航空公司簽名後交還託運人,以作為收到貨物之憑

                                          證。(稱 FOR SHIPPER 聯) 供出口商押匯用

                         3. 在進口商領取貨物之手續方面:

                            (1)  海運提單:進口商取得合格之提單後,進口地之船務代理公司換取

                               小提單 (D/O),再憑小提單前往報關取貨。
                            (2)  空運提單:一般航空公司受貨人憑空運提單才能提貨,但實際上許

                               多航空公司並不要求受貨人出示提單,只要能證明其為受貨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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