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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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11
場,沒有 S/O,船方之碼頭或貨櫃場之工作人員將拒收貨物。
4. 報關:報關行事先備妥各種報關文件,如出口報單、裝貨單、裝箱
單、輸出許可證、發票或其他必需文件 (如檢驗合格證、產地證明書
等) 辦理報關,海關人員依規定檢驗後放行。
5. 裝貨並取得大副收據:貨品送至指定地點,並經報關驗放後即可以
裝船,如因手續不全或艙位不足就會被退關 (Shut Off),一旦順利裝
船後,船方會發給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 簡稱 M/R),以證明收到
貨物與裝船日期。
6. 領取提單:在價格件為 CIF 或 CFR 情形下,賣方要先付運費,出口
商持大副收據 (M/R) 向船公司提取提單。
由上述裝運過程中,出口商往往基於種種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
裝船,導致無法提示符合 L/C 或契約規定日期前之提單,為了符合買賣契約
或信用狀之規定,出口商向船公司提出一份切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保
證承由此而生之一切後果,船公司憑以簽發在規定裝運期限內的提單,此稱
為「倒填提單」。
出口商因趕貨不及而慢裝,以切結書方式向船公司保證承擔一切後果,
船公司憑以出具倒填日期藉以符合 L/C 或合約要求之提單,雖然是一種變通
的作法,但船公司應出口商之要求而倒填日期之行為實際上傷害了提單所有
權人之權益,顯屬是一種詐欺之行為,就貴公司所發生之情形就是出口商實
際上是慢裝,而船公司提供「倒填日期提單」,導致實際到貨日期遲延,生
產線缺料停擺受害之例子,為避免日後發生相類似之情形,筆者建議依下列
方式因應:
1. 在 L/C 加上特別條款或契約裝運條款,指明由信譽較佳之船公司承
運;由於「倒填日期提單」乃係一種侵權行為及詐欺行為,託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