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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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15






                                 3. 為什麼進口商會在 L/C 上要求出口商將提單之副本或 1/3 提單寄給
                                    買方?其目的為何?





                             一、台灣出口之產品,由體大值小之農業、輕工業產品提升為「短、小、
                                 輕、薄」之附加價值較高之工業產品,加上近年來,航空事業發展神

                                 速,飛機載運能量大幅提高,安全性增加,航空運費雖較海運昂貴,但
                                 在運輸的時間而言,空運比海運快捷方便,在空間上,可利用空運直達

                                 內陸目的地,彌補海運功能之不足,因此國外開來之信用狀,進口商常
                                 因事實之需要,指定海運或空運。至於海運提單 (Ocean Bill of Lading)

                                 與空運提單 (Air Way Bill)  在性質上有何異同,首先對於提單之本質要
                                 有所瞭解。


                                 所謂提單:係運送人 (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所簽,證明出口
                                 商所託運之貨物已裝在船上或已收妥,並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地,

                                 交給提單之受貨人或持有人之運送契約。但因運送工具之不同,內容記
                                 載不同,海運提單與空運提單之功能亦存部份差異,茲將二者異同之處

                                 敘述於下:

                                1. 在功能方面:

                                  (1) 相同之處

                                     海運提單與空運提單分別由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發行
                                     而交給託運人 (出口商)  運送貨物之文件,故其功能為 a.書面收據

                                     (Receipt);b.運送契約 (Contract)。

                                  (2) 相異之處
                                     海運提單為物權證券,空運提單為非物權證券:由於海運提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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