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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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47A : FOR BILL OF LADING , EXCEPT PREPRINTED , IN ALL
OTHER CASES , THE ON BOARD NOTATION MUST
SHOW ”PORT OF LOADING TAIWAN PORT”,押匯後未久,接
到開狀銀行拒付之電文,敘明瑕疵理由如下:
“裝載戳記 KELLUNG PORT”但未加註“PORT OF LOADING”之字眼,
請問拒付之理由合理嗎?
依據 L/C 之規定,受益人必須提示符合 UCP600 第 20 條港口對港口之
海運提單,依該條 a 項第 ii 款及第 iii 款有關「裝船註記」(ON BOARD NO
TATION) 規定。
ii. 以下列方式表明貨物已於信用狀敘明之裝載港裝運於標名之船舶:
●預先印定措辭,或
●裝載註記表明貨物已裝運上船之日期。
提單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提單含裝載註記表明裝運日期。
於此情形,該裝載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
若提單有關船舶名稱含「預定之船舶」或類似保留用語之表述,則須以
裝載註記表明裝運日期及實際船舶之名稱。
iii. 表明信用狀敘明自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
若提單未表明信用狀敘明之裝載港為裝載港,或若提單有關裝載港含
「預定」或類似保留用語之表述,則須以裝載註記表明信用狀敘明之裝
載港、裝運日期及船舶名稱。即使提單以預先印定措詞表明已裝載或已
裝運於標名船舶上之情形,本規定亦適用。
意即備運提單替代已裝運提單時,必須在提單上加註「已裝載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