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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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89






                             一時,則用重量單 (*Weight Note)。

                             二、Weight List (重量單)

                                 又稱 Weight Note 或 Weight Memo,由賣方所編製,記載各種貨物重量

                             的文件。通常用於全批貨品的花色相同,而各件重量不同的場合,以代替包
                             裝單 (*Packing List)。有些國家實施進口檢驗,如重量單的記載與貨物實際

                             情形不符,海關將按情節論處進口商,甚至可按故意矇蔽或企圖走私處分,
                             因此假若買方對賣方無十分信心,宜要求賣方提供公證行所簽發的重量證明

                             書 (*Certificate of Weight)。

                             三、依據 UCP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

                                 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
                                 表面診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謂「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

                             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其用意乃在作為銀行於審查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與信用狀條款是否相
                             符,應該由信用狀統一慣例所反映的國際間標準的銀行實務來決定。但何謂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國際商會在最近所出版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序
                             言中,就有一段如下的敘述:

                                 通稱「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 」,乃指對國際商會 (ICC) 現行信用狀
                             統一慣例 (UCP600)  有關跟單信用狀全球性使用的規則作實務上的補充。

                             ISBP 並非修改信用狀統一慣例,它詳細地說明,該規則如何應用在日常基
                             礎上。藉此,用來彌補現行的一般規則及日常處理跟單信用狀業務者間之差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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