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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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  貨物的一般性質、識別貨物所需的主要標誌,如屬危險品,其危險
                              性的明確聲明,包數或件數、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

                              等所有由託運人提供的事項:
                            2. 貨物的外表情況;

                            3. 複合運送人的名稱及主營業所;
                            4. 託運人名稱;

                            5. 如經託運人指定者,其受貨人名稱;
                            6. 複合運送人接管貨物地點、日期;

                            7. 交貨地點;
                            8. 如經雙方明確協議,在交付地點交貨的日期或期間;

                            9. 表示該複合運送單據為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的聲明;
                            10.複合運送單據的簽發地點、日期;

                            11.複合運送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簽名;
                            12.如經雙方明確協議,各項運送方式的運費;或受貨人應付運費的數

                              額,包括用以交付的貨幣;或應由受貨人支付運費的其他指示。

                            13.如發行複合運送單據時已確知,預期經過的路線、運送方式及轉運
                              地點;

                            14.公約第 28 條第 3 項所指示的聲明 (應載明一項聲明即說明國際複合
                              運送必須遵守本公約規定,否則違反本約而使託運人或受貨人受到

                              損害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
                            15.如不違反簽發複合運輸單據所在國的法律,雙方同意列入複合運輸

                              單據的任何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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