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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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一)意義
1. 所謂海運提單 (以下簡稱提單),台灣海商法稱為載貨證券,乃為運送人
(Carrier) 或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發行交與託運人的運送貨物收據,同時為
運送人與託運人所訂將貨物由一地方運至另一地方的契約憑證。
2. 複合運送單據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簡稱 MTD) 係涵蓋至少
兩種不同之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又稱聯合運輸 (Combined
Transport),在美國稱為「綜合式運輸 (Intermodal Transport)」,而在世
界上其他地區則稱為「複合式運輸 (Multimodal Transport)」。複合式運
輸,如果簽發一系列個別「單一方式」之運輸單據,此就國際貿易之
觀點而言,殊屬不便,故改以簽發一種新的、全程的、「始終一貫
(Start-to-finish)」的運輸單據代之。
依據 UCP600 之規定對上述兩種運送單據應具備之條件臚列如下:
第 20 條 海運提單 (Marine/Ocean B/L)
一、單據所須具備之條件:
1. 表明運送人名稱,並經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
2. 表明貨物業已裝船 (須為裝船提單)。
3. 表明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港及卸貨港。
4. 須提示全套正本提單。
5. 運送條款相關規定。
6. 不得為傭船提單。
7. 信用狀其他規定。
二、轉運之定義:自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海運
全程中,自一船舶至另一船舶之卸下及重裝。
三、除信用狀禁止轉運外,銀行狀將接受表明將轉運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