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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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一)意義

                         1. 所謂海運提單 (以下簡稱提單),台灣海商法稱為載貨證券,乃為運送人

                            (Carrier) 或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發行交與託運人的運送貨物收據,同時為
                            運送人與託運人所訂將貨物由一地方運至另一地方的契約憑證。

                         2. 複合運送單據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簡稱 MTD) 係涵蓋至少

                            兩種不同之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又稱聯合運輸 (Combined
                            Transport),在美國稱為「綜合式運輸 (Intermodal Transport)」,而在世

                            界上其他地區則稱為「複合式運輸 (Multimodal Transport)」。複合式運
                            輸,如果簽發一系列個別「單一方式」之運輸單據,此就國際貿易之

                            觀點而言,殊屬不便,故改以簽發一種新的、全程的、「始終一貫
                            (Start-to-finish)」的運輸單據代之。

                           依據 UCP600 之規定對上述兩種運送單據應具備之條件臚列如下:

                           第 20 條  海運提單 (Marine/Ocean B/L)
                                    一、單據所須具備之條件:

                                      1. 表明運送人名稱,並經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

                                      2. 表明貨物業已裝船 (須為裝船提單)。
                                      3. 表明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港及卸貨港。

                                      4. 須提示全套正本提單。
                                      5. 運送條款相關規定。

                                      6. 不得為傭船提單。
                                      7. 信用狀其他規定。

                                    二、轉運之定義:自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海運
                                         全程中,自一船舶至另一船舶之卸下及重裝。

                                    三、除信用狀禁止轉運外,銀行狀將接受表明將轉運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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