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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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接管地或港口、機場,或裝貨地至最終目的地之裝運,則適用 UCP600
第 19 條。於此情形,複合運送單據絕不可表明運輸使用一種運送方
式,但就使用何種運送方式,得沉默不敘明。
依據上述各項解釋,只要貴公司提示符合 UCP600 第 19 條複合運
送單據,提單上未明示二種以上交通工具承運,又未明示僅使用一種
運送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
因此,開狀銀行拒付之理由顯屬不當。
註:UCP (500) 第 26 條UCP (600) 第 19 條
本行受進口商委託開立─信用狀到東歐某國採購粗鋼胚乙批,美金壹百
餘萬元,L/C 部份內容如下:
44A:On Board/Disp /Taking Charge:ANY EUROPEANPORT
44B:For Transportation:KAOHSIUNG PORT TAIWAN
46A:Document Required: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押匯文件到達本行後發現,提單裝載港 (PORT OF LOADING) 為
“BRATISLAVA”(伯拉第斯拉瓦─斯洛伐克共和國首都),據查非海港,請問
本行可否以「提示之提單裝載港非海港為由」予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