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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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時,製發人得於發現後保留更正權利的字樣。當賣方在發票上已聲明其內容
                       正確無訛時,該字樣的存在反而容易產生自相矛盾之弊,同時在法律上未必

                       能夠免責,應予刪除為宜。


















                           L/C 規定提示 PACKING LIST,但本公司提示 PACKING /  WEIGHT
                       LIST 遭開狀銀行拒付,請問合理嗎?





                       一、Packing List (包裝單;裝箱單)

                           簡稱 P.L.,又稱 Specification of Contents 或 Packing Specification,係由出

                       口商所編製,記載一批貨物中各種內容的文件,其為商業發票的補充文件。
                       買賣的貨物如有不同花色 (或內容),而用包裝 (如木箱裝、紙箱裝) 方式裝運

                       時,商業發票上雖載有貨物數量或件數,但只有籠統數目,至於每箱內容如
                       何 (花色、尺寸、大小),只有靠包裝單來表示,所以包裝貨物 (*Packed

                       Cargo) 除了全批貨物內容相同者可在發票中寫明包數或箱數及每箱中所裝商

                       品的重量或數量,而不必另製包裝單外,其餘都需要提供包裝單,否則進口
                       商將無法知悉每包箱貨物的內容。有些國家實施進口驗貨,因此規定包裝貨

                       物必須提出包裝單,以便核驗。若一批貨物品質、規格相同,僅各件重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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