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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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5.毛重:填入包括包裝重量之毛重。(與提單一致)。
                            16.容積:應先表明每件包裝之容積 (即材數),後填註其總計容積。

                            17.包裝總數:應以文字 (in word) 表示包裝之總件數。
                            18.其他證明文字:如果信用狀規定,應於包裝單上註明 L/C 號碼、開

                               狀日期、開狀銀行及應證明之事項,則應依照 L/C 規定,逐一填
                               列。

                            19.簽署:由出口商簽名,至於是否應與商業發票及其他貨運單據一致
                               乙節,並無硬性之規定。但信用狀規定 Neutral Packing List (中立包

                               裝清單)  時,則出口商之名稱地址不得出現於包裝清單上,因包裝
                               單不得使用印有出口商名稱之箋頭,且出口商不得蓋章簽署。


                       二、依據 UCP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

                       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規定「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

                       本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其用意乃在作為銀行於審查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與信用狀條款是否相

                       符,應該由信用狀統一慣例所反映的國際間標準的銀行實務來決定。但何謂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國際商會在最近所出版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序

                       言中,就有一段如下的敘述:
                           通稱「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乃指對國際商會 (ICC) 現行信用狀

                       統一慣例 (UCP600)  有關跟單信用狀全球性使用的規則作實務上的補充。

                       ISBP 並非修改信用狀統一慣例,它詳細地說明,該規則如何應用在日常基
                       礎上。藉此,用來彌補現行的一般規則及日常處理跟單信用狀業務者間之差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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