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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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帶來金融機構的不便, 反而提供 各金融機構利用 其 強 勢 地
位 ,來 自主 形 成 符 合其 交 易需 要 之規 範環 境 , 導致實 務 上 金
融機構 會依據 借款人 性質 別 及資金用 途 別 , 擬 定數十 種 不 同
的定 型 化 契約 。因 此 ,關於消費借貸的 規 範 , 讀 者 首先所 要
面對 的 問題是: 一 般 定 型 化 契約之約 款 遠 多於 民法 條 文 的 規
定 ( 定 型 化 契約 請 參 閱 第 11 課 ) ,這些定 型 化 約 款 雖 絕 大多
數 偏 重於金融機構債 權之保 護 ,但 站 在 存 款人 權益保障 的 立
場, 確 有 其必 要 性 ,不能以定 型 化 契約 的 濫 用 視之 。
比 如在 授 信 準 則第 19 條 規 定 : 「 辦理 授 信業務應本 安
全 性 、 流動 性 、 公益 性 、收 益 性 及成 長 性 等五項 基 本 原則 ,
並依 借款 戶 、資金用 途 、 償 還來源、債 權保障 及 授 信 展望等
五項 審核 原則 核貸 之 。」後 面所說 的借款 戶 (people) 、資金
用 途 (purpose) 、 償 還來源 (payment) 、債 權保障 (protection)
及 授 信 展望 (prospect) 就是 俗 稱 的 5P 原則 ,這些 原則 本來
是 金融機構審核 放 款 時 的內 部 考 量 因 素 , 充 其量 僅為「 動
機」, 而 非意 思 表 示 的一 部 ,不 影響 法律 行為的 效 力 , 然 金
融機構為 約 束 借款人, 往往 將 5P 原則置 入定 型 化 契約 中,
例 如 :
1. 借款 戶 (people) :指 針 對 貸款 戶 的信用 狀 況、經營
獲 利能 力 及 其與 銀行 往 來情 形 等 進行 評估 , 而當然
實 際 貸 放 的 對象也必須是被 徵 信的 對象 ,不能有人
頭 戶 貸款的情況, 即 便 司法實 務 上對 於借款人為 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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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取 形 式 認 定 說 ,金融機構 仍必須 確 保 資金的 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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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422 號判例: 「債權債務之主 體 以 締結 契約之當事人為 準 , 故
凡 以自 己 名義 結 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 實際享 用債權金 額 之人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