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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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帶來金融機構的不便,             反而提供     各金融機構利用          其  強  勢  地

                     位 ,來   自主  形  成  符 合其  交  易需  要  之規  範環  境  ,  導致實  務  上 金
                     融機構    會依據   借款人    性質  別  及資金用    途  別 ,  擬  定數十  種  不 同
                     的定  型  化  契約  。因  此 ,關於消費借貸的          規 範  ,  讀  者  首先所  要

                     面對  的  問題是:    一  般 定 型  化  契約之約   款  遠 多於  民法   條  文  的 規
                     定  (  定  型  化  契約  請 參 閱 第  11  課  )  ,這些定  型  化  約  款 雖 絕 大多

                     數 偏 重於金融機構債         權之保    護  ,但  站 在 存 款人  權益保障     的 立
                     場,  確 有  其必  要  性  ,不能以定     型 化 契約   的  濫  用  視之  。
                         比  如在  授  信  準 則第  19  條  規  定  : 「 辦理  授  信業務應本   安
                     全 性 、  流動  性  、  公益  性 、收  益  性  及成  長 性 等五項   基  本  原則  ,

                     並依  借款   戶  、資金用    途 、  償  還來源、債     權保障   及  授  信  展望等
                     五項  審核   原則  核貸   之  。」後   面所說   的借款    戶   (people)  、資金

                     用 途   (purpose)  、 償  還來源   (payment)  、債  權保障   (protection)
                     及 授 信 展望    (prospect)   就是  俗 稱 的  5P  原則  ,這些  原則  本來
                     是  金融機構審核       放  款  時  的內  部  考  量  因  素  ,  充  其量  僅為「  動
                     機」,    而  非意  思  表 示 的一  部  ,不  影響  法律  行為的    效  力  ,  然 金

                     融機構為     約  束  借款人,   往往   將  5P  原則置   入定  型  化 契約  中,
                     例 如 :

                          1.   借款  戶   (people)  :指  針  對  貸款  戶  的信用  狀  況、經營
                             獲  利能  力  及  其與  銀行  往  來情  形  等  進行  評估  ,  而當然
                             實  際  貸  放  的  對象也必須是被     徵  信的  對象  ,不能有人

                             頭  戶  貸款的情況,      即 便  司法實   務  上對  於借款人為      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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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  取  形 式  認  定  說  ,金融機構  仍必須    確  保 資金的   確 是


                     1
                      18  年上字第  1422  號判例:  「債權債務之主    體  以  締結  契約之當事人為  準 ,  故
                      凡  以自  己  名義  結  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      實際享  用債權金    額  之人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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