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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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7 消費借貸 279
金 之方式 ,貸 放予 借款人 之 融資業務」,在 民法 中 就稱之 為
「消費借貸」! 第 474 條 規 定「 稱 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 人一
方 移 轉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所 有 權 於他 方 , 而約 定他 方 以 種
類 、 品質 、數 量 相 同之 物返還 之契約 。 當事 人 之 一 方對 他 方
負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 給付 義 務 而約 定以 之作 為消費借貸 之
標 的者, 亦 成 立 消費借貸。」 依據此規 定,消費借貸 與 使用
借貸 固 同屬 借貸意 義 下 之 用 益之 債,但因 其 借貸 標 的 之所 有
權 後來 移 轉於借用人, 而 借用人於 契約 終止 時 , 亦 負以 種
類 、 品質 、數 量 相 同之 物, 而 非 原 物 之 返還 義 務, 凸 顯 了消
費借貸 與其 他用 益之 債不 同之 授 信本 質 。 所 以, 當 貸 與 人 基
於 授 信 目 的 將 借用物的 所 有 權 移 轉 給 借用人後,借用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的 危 險 轉由借用人負擔,貸 與 人 對 於 標 的物 所 享 有
之權益 由物 權 性 轉為債 權 性 。該債 權之 命運在借用人無資 力
或破 產時是 不 確 定的。 從而 為貸 與 人 之 利 益 的 保 護 ,無借用
人 就 借用物應負 保管義 務, 而 有貸 與 人 就其 替 代 物 之 返還請
求權 的 確 保問題 。
鑑 於消費借貸本來便 充滿 風 險 , 所 以如何 確 保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 給付 債 權 為消費借貸 實 務 上之 重要 課 題 。在人 類
生 活 中,消費借貸如 同 買賣 契約與 互易 契約 , 是 一 種古 老 而
普遍 的 法律 行為 類 型 ,但現行 民法對 僅有簡 單 的 九 個條 文加
以 規 範 ,何以如 此 省 工 省 料呢? 最主 要的 原 因應該 是 任 由 當
事 人 依據契約自 由 原則 或 私 法自 治 原則 來 填補 當 中 可 能因 之
產 生的 規 範 不 足 ,在一 般 的情 形 下,擔 任 貸 與 人 角 色的金融
機構多 半 是 經濟 地 位強 勢 的一 方 ,經常 會 利用定 型 化 契約 來
填補 民法 中 規 範 的不 足 。這 樣 一來, 實 定 法 的欠 缺 不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