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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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7   消費借貸   279



                           金  之方式  ,貸   放予  借款人    之  融資業務」,在        民法  中 就稱之    為

                           「消費借貸」!        第  474  條  規  定「  稱  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    人一
                           方  移  轉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所  有 權 於他  方  ,  而約  定他  方 以  種
                           類  、  品質  、數  量 相  同之  物返還  之契約    。  當事  人  之  一 方對  他  方

                           負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  給付  義 務 而約  定以  之作  為消費借貸     之
                           標  的者,  亦  成 立 消費借貸。」       依據此規     定,消費借貸        與 使用

                           借貸  固  同屬  借貸意   義  下  之  用  益之  債,但因   其  借貸  標 的 之所  有
                           權  後來  移  轉於借用人,       而  借用人於    契約   終止   時  ,  亦  負以  種
                           類  、  品質  、數  量 相  同之  物,  而 非 原 物  之  返還  義  務,  凸 顯 了消
                           費借貸   與其   他用  益之   債不  同之  授  信本  質  。  所  以,  當 貸 與 人  基

                           於  授  信  目  的 將 借用物的  所  有  權 移 轉 給  借用人後,借用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的 危 險 轉由借用人負擔,貸        與  人  對  於  標  的物  所 享  有

                           之權益   由物   權 性 轉為債    權  性  。該債  權之  命運在借用人無資          力
                           或破  產時是    不 確 定的。    從而  為貸   與 人  之  利  益  的  保  護 ,無借用
                           人  就  借用物應負    保管義    務,  而 有貸   與  人  就其  替  代  物 之 返還請
                           求權  的  確  保問題  。

                               鑑  於消費借貸本來便         充滿  風  險 , 所  以如何   確  保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之 給付  債  權  為消費借貸  實 務  上之  重要  課  題 。在人   類

                           生  活  中,消費借貸如       同  買賣  契約與   互易  契約   ,  是  一 種古  老  而
                           普遍  的  法律  行為  類  型  ,但現行   民法對    僅有簡    單  的  九 個條  文加
                           以  規  範  ,何以如  此  省  工  省  料呢?  最主  要的  原  因應該  是  任 由  當

                           事  人  依據契約自    由  原則  或  私  法自  治 原則  來  填補  當  中 可 能因  之
                           產  生的  規  範 不 足 ,在一   般  的情  形 下,擔   任  貸  與  人  角 色的金融
                           機構多   半  是 經濟  地  位強  勢  的一  方 ,經常   會  利用定   型 化  契約  來

                           填補  民法  中  規 範 的不   足  。這  樣 一來,   實  定  法  的欠  缺 不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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