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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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7   消費借貸   281



                                  給予   借款人本人,       例  如  案例  一萬  通  銀行  所  印  製的借

                                  據 條款   上  載  明  「本借款金額      全 數轉入    貴  行  ○○  分  行
                                  ○○   存 款  帳  號  第          號 帳 戶  以為  交付  」 就是  ,  否
                                  則 即  可 能有銀行     法第   33-4  條 第  2  項 「向銀行申請     辦

                                  理之   授  信,  其  款  項  為利用他人    名  義之  人  所  使用  ;  或
                                  其 款  項  移  轉為利用他人      名  義之  人  所  有」人頭    戶  貸款

                                  情況。
                                2.   資金用  途   (purpose)  :指  銀行  需  衡 量  有意貸款者的資
                                  金運用    計  畫  是否合  情、   合理   、 合法  ,  明  確  且  具體  可
                                  行,   並  於貸款後    持  續  追  查  是否依照原    定  計  畫  運用。

                                  司法實    務  上對  於資金用     途  不  認 為  是  消費借貸   契約  的
                                  重要內    容  ,如  最  高 法院   21  年  上  字 第  114  號判  例:

                                  「借用人向貸         與  人  所述  借用金   錢之   緣  由,  是否屬
                                  實 ,借用人      就其所   借得   之  金  錢作  何用  途  ,  均與  消費
                                  借貸   契約之    成  立  無關。」但金融機構          之  消費借貸    契
                                  約 往往   將  資金用   途列   入,  並  嚴 格  要  求  借款人  遵守  ,

                                  如 實  際 用 途 與契約    不  符  者  即  視  為 違 約 。
                                3.   償  還來源   (payment)  :  即  分  析  借款  戶  是否  具  有還款

                                  來源,    可說是    授  信  原則最  重要的    參  考  指標  ,  預  計  現
                                  金 流量表是      評估  借款   戶  償  還來源的重要,       其  中  短  期
                                  性 營運週轉金       之償  還來源為營業收入,            而  固  定資  產

                                  或 長  期  投資  等  中  長  期  貸款,  其償  還來源為    折  舊  與  利
                                  潤,   藉  以  考  量  借款  戶  的  償  還  財 源  是否  足  以  按時償  還
                                  借款本息。為        求保障    ,金融機構在消費借貸             契約  中

                            人,當然應    由締結  契約之當事人負     歸  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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