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285

Lesson 26   人事保證   275




                           人  知  有前  項 各款情  形  者,  亦  同 。」  此規  定  旨  係使  保 證 人能進
                           行  損  害控  制 , 避 免  責  任  擴  大,  惟 解 釋  上保  證  人  只  能免  除其  終
                           止  保  證  契約之  後 所  發生  之事實而    生 之  損  害  賠  償責  任 ,如「  受
                           僱  人因  職  務 上之  行為  而  應  對  僱傭  人負  損  害  賠  償責  任 」係已發

                           生  之事實  ,  則當然   不能   主  張  免 責 。但本  案  中小  張  的 舞弊  直  到
                           他  逃  之  夭夭  時才  發現,  所  以,不   管是  銀行   方面  還  是 李 先 生及
                           張  小  姐  方面  ,都已來不及     依據上述規      定  終止  契約  。

                                         756
                                                                                人
                                                                   得減
                                                                         保
                               金額,
                                      即
                                            左
                                                              法院
                                                     之
                                                       一者,
                                               列
                                                 情
                                                   形
                                                                                  賠
                                                                              人
                           賠  償  此外  ,  第 「有  -  6  條  則  授  權法院  得減  輕  或免 輕  除保 證  證 之  之
                           償  金額或免    除之:   一、有前條       第 一  項  各款  之 情 形   (  即 前 述  三
                           種  僱傭  條 件  有重大變更情      事致   增 加保  證  人負擔者     )   而 僱傭  人
                           不  即通  知保  證 人者。    二  、  僱傭  人 對受  僱  人  之  選任  或 監 督 有  疏
                           懈  者。」本    案 中小  張  的  舞弊  行為  自  96  年年  底  開  始 長 達 一年
                           多,銀行    之  稽 核人員或內      部自  行  查 核都  未  發現,內    部  控 制制
                           度  形  同  虛  設 , 顯 難  辭  「  僱傭  人 對受  僱  人  之  選任  或  監 督 有 疏  懈
                           者」  之責  任  , 法院  得減   輕  或免  除保  證  人  之  賠  償  金額。  最 後,
                           第  756  -  8  條又  限制  僱傭  人  對保  證 人 之  請  求權  ,因  兩 年 間  不
                                                                       消
                                                                     而
                                                       則
                                                                         滅
                           行使
                                                                事
                                                          因下
                                                                   由
                                                                                  。
                                        。
                                    屆滿
                           證  之期間 而  消  滅  。  而  人  事保  保 證  關係  死  亡  、破  列 產  或  喪  失  行為能  :  一、 力  保
                                           二
                                                    人
                                                  證
                                             、
                           三  、  受  僱  人 死 亡 、破  產  或  喪  失 行為能  力  。  四  、  受  僱 人 之 僱傭
                           關係消   滅  。  (  第  756  -  7  條  )
                               上述  諸  多 規 定,   雖  然  係為  防止  保 證  人  責  任  過大,但為  避
                           免  任  何不  測 的風  險  ,大家  對  於擔  任 人  事保  證  這  檔  事 ,還  是  小
                           心為  妙  !好在現在已有員工          誠 實險可    以取   代  ,  將  風 險 轉到  保
                           險公司   承  擔,應   是 較為   妥 當  的  作法  。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