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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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6 人事保證 275
人 知 有前 項 各款情 形 者, 亦 同 。」 此規 定 旨 係使 保 證 人能進
行 損 害控 制 , 避 免 責 任 擴 大, 惟 解 釋 上保 證 人 只 能免 除其 終
止 保 證 契約之 後 所 發生 之事實而 生 之 損 害 賠 償責 任 ,如「 受
僱 人因 職 務 上之 行為 而 應 對 僱傭 人負 損 害 賠 償責 任 」係已發
生 之事實 , 則當然 不能 主 張 免 責 。但本 案 中小 張 的 舞弊 直 到
他 逃 之 夭夭 時才 發現, 所 以,不 管是 銀行 方面 還 是 李 先 生及
張 小 姐 方面 ,都已來不及 依據上述規 定 終止 契約 。
756
人
得減
保
金額,
即
左
法院
之
一者,
列
情
形
賠
人
賠 償 此外 , 第 「有 - 6 條 則 授 權法院 得減 輕 或免 輕 除保 證 證 之 之
償 金額或免 除之: 一、有前條 第 一 項 各款 之 情 形 ( 即 前 述 三
種 僱傭 條 件 有重大變更情 事致 增 加保 證 人負擔者 ) 而 僱傭 人
不 即通 知保 證 人者。 二 、 僱傭 人 對受 僱 人 之 選任 或 監 督 有 疏
懈 者。」本 案 中小 張 的 舞弊 行為 自 96 年年 底 開 始 長 達 一年
多,銀行 之 稽 核人員或內 部自 行 查 核都 未 發現,內 部 控 制制
度 形 同 虛 設 , 顯 難 辭 「 僱傭 人 對受 僱 人 之 選任 或 監 督 有 疏 懈
者」 之責 任 , 法院 得減 輕 或免 除保 證 人 之 賠 償 金額。 最 後,
第 756 - 8 條又 限制 僱傭 人 對保 證 人 之 請 求權 ,因 兩 年 間 不
消
而
則
滅
行使
事
因下
由
。
。
屆滿
證 之期間 而 消 滅 。 而 人 事保 保 證 關係 死 亡 、破 列 產 或 喪 失 行為能 : 一、 力 保
二
人
證
、
三 、 受 僱 人 死 亡 、破 產 或 喪 失 行為能 力 。 四 、 受 僱 人 之 僱傭
關係消 滅 。 ( 第 756 - 7 條 )
上述 諸 多 規 定, 雖 然 係為 防止 保 證 人 責 任 過大,但為 避
免 任 何不 測 的風 險 ,大家 對 於擔 任 人 事保 證 這 檔 事 ,還 是 小
心為 妙 !好在現在已有員工 誠 實險可 以取 代 , 將 風 險 轉到 保
險公司 承 擔,應 是 較為 妥 當 的 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