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283

Lesson 26   人事保證   273




                           挪  用或  盜  用 之 金額多   少  ,銀行都    必須  負  責按存   款餘額    償 付  ,
                           所  以小  張侵  害的  是  僱傭  人銀行的     財產  ,已   符  合上述  條  文之規
                           定。但現在小       張 已  棄  職  潛  逃  ,不  知 去向,銀行已無     法  向 其  索
                           賠  ,  其  工  作 又僅  四  年,  鉅  額  虧空  亦 無  法  由  其  月  薪  或 退休  金  等

                           抵扣  ,的  確  已 符 合法律規     定  之 要 件 ,銀行    可  以要  求 小 張 的  保
                           證  人  賠  償  損  失  。
                               至  於  求償之  金額  是否   即  為銀行   對  盜  用的  損 失 之  5,300  萬

                                                        項規
                                                            定
                                         756
                           元呢?
                                                      2
                                                                              項規
                                                 另
                                                                                  償
                                                                     訂
                                                                       定
                                                                   有
                                                   有
                                                                另
                                                                           ,
                           負  賠  償責  依據第 任 時 , 除法律 -  2  條  第  規 定或  契約  :  「  保  證  人  依  前 其 賠  定
                                                                         外
                           金額以    賠  償事故   發生   時  ,  受  僱  人  當  年  可  得  報  酬  之  總  額為
                           限  。」  換言之   , 其  賠  償  額不  是 以 總 損  失  額為  上限  , 而是  以  被
                           保  證  之受  僱 人 全 年  報  酬  為  上限  。本  案  因  其  他  法律對此並  無  規
                           定,  從案例    要  旨也知道此      人  事保  證  契約  內  也  沒有  明  定,  所
                           以,  李  先  生及  張 小  姐  等兩  人  賠 償 的額  度  ,應以小  張 當  年 可  得
                           報  酬  之  總  額為  限 , 若 以 其 月  薪  3  萬元  計 算 , 其當  年  可  得  報  酬
                           之  總  額  至少  應為  36  萬元,  若  加 計 工 作  獎  金  當  不  只此  數,  此
                           應為  李  先  生及  張 小  姐  之  賠  償上限  , 即  他們  兩  人不  必 賠 到 全部
                               額
                                  5,300
                           損
                             失
                               鑒  於  保  證 萬元。  任 範    圍及額  度之  不 確 定,  對  於  保  證  人相  當  不
                                        責
                           利,  第  756  - 3  條遂  明  定  :  「人  事保  證  約  定  之期間  ,不得  逾
                           三  年。  逾三  年者,    縮短   為  三  年。前  項期間    ,  當事  人得更    新
                           之  。人  事保   證  未  定  期間  者,  自  成  立之日   起有  效  期間   為  三
                           年。」   所  以,  保 證  人  之責  任  最 多僅為  三  年,如   受  僱 人工  作  超
                           過  三  年,  則除  非 保  證  人  同  意  再 行 簽 訂  書  面契約  ,  否則保  證  人



                            受寄  人以種  類 、  品 質、數  量相  同之物  返還  者,為消費  寄託  。」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