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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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會往後拖延。如果第一代像伊麗莎白 II 女王這麼長壽,就會出現
                             如此高齡的王子。(不僅資深,簡直就已經算是退除役境界了!)】


                             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
                                         額二百二十萬元。


                             【作者註:台灣贈與稅率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調降為 10%,若有贈與人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22 日期間贈與金額超過當時贈與免稅額 111

                             萬元,而繳交贈與稅時,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但以下例外情形可以撤
                             銷:

                             1.  過戶主義的資產尚未過戶給受贈人之前,可以撤回。
                               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

                               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
                               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
                             2.  依據法律規定,有贈與撤回權者。】

                               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
                               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

                               等。
                               2009 年的贈與稅核課需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23 日以免稅額 111 萬元計算、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免
                               稅額 220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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