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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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後,造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應受分配
                                                    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修正現

                                                    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
                                                    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

                                                    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損失,以各地方政府於本法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三
                                                    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
                                                    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

                                                    之差額計算之,並計算至萬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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