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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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溫世仁過世時廣達股票收盤價 83.5 元 (2003 年 12 月 6 日),但是 6
                               個月以後已經跌至 50 元,若溫家繼承人以廣達股票抵繳遺產稅,雖然

                               抵繳當時已經只剩 50 元市價,但是仍可以計入遺產的 83.5 元來抵
                               稅。此條文修訂後,以 83.5 元價值來抵稅的空間,只剩該廣達股票佔

                               遺產總額比例,為抵繳遺產稅的限度。另一著名案例則是徐遠東的贈
                               與稅官司,細節請參照筆者其他著作,此處不再贅述。】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
                                          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
                                          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作者註:舊法遺贈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 50%,一旦加罰一倍就是

                               100%,全數充公;最有名案例為龍潭土地徵收補償費的贈與稅補稅
                               案。若是遺贈稅都降至 10%,則全數充公的情況就不復見,但為收懲
                               罰效果,加罰倍數修訂為 2 倍。】


                              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

                                          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
                                          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作者註:請參照第 44 條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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