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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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

                                             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
                                             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
                                             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
                                             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

                                             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
                                             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
                                             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
                                             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作者註:本條文主要修改二處:

                                  1.  遺產稅分期付款由 12 期改成 18 期。
                                  2.  增加條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

                                     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
                                     額為限。」這段長文字在規避「實物」在死亡當日價高,但實物抵繳
                                     給政府時,已經跌價,依照過去舊法,政府 (國稅局)  仍是要含淚接

                                     受。但是修正後新法就可等比例接受,不再照單全收。最有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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