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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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
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
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
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
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
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
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
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
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作者註:本條文主要修改二處:
1. 遺產稅分期付款由 12 期改成 18 期。
2. 增加條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
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
額為限。」這段長文字在規避「實物」在死亡當日價高,但實物抵繳
給政府時,已經跌價,依照過去舊法,政府 (國稅局) 仍是要含淚接
受。但是修正後新法就可等比例接受,不再照單全收。最有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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