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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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
【作者註:原有此請求權的爭議,造成徵納雙方困擾,這次修法明白規
定,免生困擾。】
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
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
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
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作者註:免稅額原為 700 萬元 (84 年 1 月 14 日起),後因通貨膨脹改為
779 萬元,如今調高為 1,200 萬元,讓台灣要課遺產稅的「死人」更少!
若再加上配偶扣除額 445 萬元,二位成年子女當繼承人時,再扣 90 萬
元,另喪葬費 111 萬元,則台灣人死亡時,若遺產未超過 1,846 萬元,根
本課不到遺產稅,不要窮緊張,安心養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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