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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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過 2,180,000 元至 4,090,000 元者,課徵 341,900 元,
                                     加超過 2,180,000 元以上部分之 30%。

                                  (五)超過 4,090,000 元者,課徵 914,900 元,加超過 4,090,000
                                     元以上部分之 40%。

                             [補充說明]


                             一、總統令 97.12.26 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上述 97 年度綜合所得
                                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更名為身心
                                障礙特別扣除額)  之金額修正如下:
                                1.  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個人由 46,000 元提高至 73,000 元,有配偶者

                                   由 92,000 元提高至 146,000 元。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 78,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3.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 77,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二、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
                                金額,其中課稅級距金額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
                                價指數上漲 10.03%程度調整,其餘均維持 96 年度之金額。
                             三、財政部 97.12.29 台財稅字第 09704569880 號令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 0。
                                   (2)  超過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39,000 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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