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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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
                                           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
                                           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

                                            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
                                            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
                                            分之十。
                                  【作者註:這是 2009 年 1 月 23 日降稅最重要的條文,台灣走入低遺產

                                  稅時代。但是,不久就有人建議課徵奢侈稅,針對有錢人的消費項目課
                                  以重稅。這表示台灣尚不確定整套的租稅政策方向,若台灣要主張低稅

                                  負吸引資金回流,就要全面營造對富人有利的環境,讓台資及外資願意
                                  來台灣 long stay,簡單的範本模仿摩納哥即可,絕不可父子騎驢,人云亦
                                  云,莫衷一是。】


                                  第十七條之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
                                                 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
                                                 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
                                                 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

                                                 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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