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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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調整公函


                                   財政部 96.12.5 台財稅字第 09604562720 號令
                                   一、97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 77,000 元;納稅義
                                       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 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

                                       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
                                       115,500 元。

                                   二、97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46,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 92,000 元。(筆者註:此數字有修
                                       正)

                                   三、97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78,000 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 78,000 元者,就其薪資所
                                       得額全數扣除。(筆者註:此數字修正為 10 萬元)

                                   四、97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77,000
                                       元。
                                   五、97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 410,000 元以下者,課徵 6%。
                                       (二)超過 410,000 元至 1,090,000 元者,課徵 24,600 元,加超

                                           過 410,000 元以上部分之 13%。
                                       (三)超過 1,090,000 元至 2,180,000 元者,課徵 113,000 元,加
                                           超過 1,090,000 元以上部分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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