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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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甲收取保單收益或為其他處分 (解約或保單貸款),並禁止
                             保險公司給付甲,法院也可以命令保險公司將保單轉給債權

                             人。債主乙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變現
                             這張保單。

                                 當甲遭宣告破產時,甲所購買的保單會繼續存在;破產人
                             的保單並不會立刻失效,也不會有特別的豁免防火牆。相關規
                             定見保險法:

                             第 28 條 (要保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險費之返還)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

                               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
                               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 123 條 (保險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
                               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
                               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綜合以上論點,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因為擁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保險給付請求權,因此該二人的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後,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對保險公司發出扣押命令,並禁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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