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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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違反義務的手段。舉例,王先生名下持有一住宅,市價
1,500 萬元,並有房貸未償餘額 1,000 萬元。雖然此不動產有放
款銀行設定抵押,王先生仍可將此住宅交付信託。若信託生效
後,王先生無法正常繳交房貸利息,該放款銀行仍可對該房地
產主張權利及法拍。雖然依據信託法第 12 規定,原則上,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是,信託前就已經存在的債權設定
抵押仍是有效。條文如下:
信託法第 12 條 (強制執行之禁止)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
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
上述案例的強制執行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王先生在信託前,
自行與放款銀行設定,債權人的權利不受信託影響。如果信託
期間,受託人以該房地產向銀行貸款,若日後繳息不正常,當
然債權銀行還是可以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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