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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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
                                   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
                               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

                               人同意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 20 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

                               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此,何種金錢債權不得為強制執行,法律皆有明文規
                             定,但並不包括保單。除以上正面表列的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外,非屬債務人的資產,當然不能強制執行。例如,當甲債務
                             人擔任某公司之代表人或董事長,但並非該公司之股東。則甲
                             之債權人無權對該公司資產或股權主張任何權利。



                             信託是否能當財產防火牆?


                                 原則上,信託資產不得被強制執行,但是不能以此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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