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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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甚至還被劣幣驅逐良幣。幸虧,好人總有出頭天,壞人如
                             今被金管會要求賠錢 13 億元。金管會曾於 2009 年 3 月 12 日

                             發布以下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為金管會)  今日對○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人壽)  作出處分,金管
                              會於受理消費者對○○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

                              之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時,
                              發現○○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台
                              幣 240 萬元,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

                              型保險商品新契約 3 個月。
                              一、裁罰時間:98 年 3 月 12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3 第 1 項及第 2
                                  項、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人壽業務員以保證獲利
                                  及遊說消費者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銷售投資型保險商

                                  品,致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
                                  事,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共計

                                  核處罰鍰新台幣 240 萬元,並考量○○人壽違法行為所
                                  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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