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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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二子不能以民法「特留分」要求分保險身故理賠
金,因為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自然不受民法特留分限制;
根據保險法第 112 條 (受益人之權利):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
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相關保單作為傳承財富工具的新聞報導如下:
標題:【夫死前改受益人 妻爭產敗訴】
(2009.4.5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
羅姓男子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300 多萬元,他在死
前一周,將保險受益人由續弦的妻子變更為兒子,雙方為爭
奪保險金,鬧上法院,演出一齣後母槓上兒子的戲碼。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保單變更有效,判決後母敗訴。
羅姓男子十多年前,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300
多萬元,去年初,羅罹患舌癌,自知不久於人世,去年 2 月
12、13 日分別將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受益人,由續弦妻子
更改為兩個兒子,變更後一周,羅就往生。
續弦的妻子想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發現受益人竟然
不是她,非常生氣,指稱羅在去世前就已昏迷,怎麼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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