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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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二子不能以民法「特留分」要求分保險身故理賠
                                  金,因為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自然不受民法特留分限制;

                                  根據保險法第 112 條 (受益人之權利):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
                                    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相關保單作為傳承財富工具的新聞報導如下:


                                    標題:【夫死前改受益人  妻爭產敗訴】


                                                               (2009.4.5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


                                        羅姓男子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300 多萬元,他在死
                                    前一周,將保險受益人由續弦的妻子變更為兒子,雙方為爭
                                    奪保險金,鬧上法院,演出一齣後母槓上兒子的戲碼。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保單變更有效,判決後母敗訴。
                                        羅姓男子十多年前,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300

                                    多萬元,去年初,羅罹患舌癌,自知不久於人世,去年 2 月
                                    12、13 日分別將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受益人,由續弦妻子
                                    更改為兩個兒子,變更後一周,羅就往生。

                                        續弦的妻子想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發現受益人竟然
                                    不是她,非常生氣,指稱羅在去世前就已昏迷,怎麼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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