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268

3.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要保人就是出錢繳
                                    保費的人,而受益人為領走保險給付的人;簡單說,

                                    出錢的人與拿走錢的人若不同一個人,則就有資產移
                                    轉的事實。最低稅負制就是為了防止有人藉由保險名

                                    義,進行財產免稅移轉之實。因此,最低稅負制把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當作課稅條件。換句
                                    話說,只要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就算此人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後才購買保單,也不會適用最低稅
                                    負制,這又是一個很好的規劃重點。

                                  4.「人壽保險」及 5.「年金保險」:依照台灣保險法規
                                    定,人身保險分為四種:
                                    人壽、年金、傷害、健康。而以此最低稅負條文來看,

                                    只有前二種保險會適用最低稅負制。
                                  6.  「保險給付」:如果是解約金應該不屬於保險給付。

                                  7.  「每一申報戶」:最低稅負制對保單課稅的最大變
                                    革,就是由受益人申報保險給付為所得稅,而且以受

                                    益人的申報戶為節稅單位。例如,受益人有二人,當
                                    此二人個別申報所得稅時,身故理賠金可以有 6,000 萬

                                    元 (3,000 萬元的二倍)  的免稅額。如果此二人為合併
                                    一張申報書 (同一申報戶),則身故理賠金只有 3,000 萬
                                    元 (3,000 萬元的一倍)  的免稅額 (此免稅額的計算方





                               25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